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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工业学院供暖管理办法

编辑:更新于:2025-10-15阅读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供暖管理,节约能源提高热效率,切实发挥供暖设施的作用,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,根据国家和兰州市有关能源管理的相关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坚持计划供暖、节约能源的原则,合理调节供暖时间与热效,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,积极采用优质节能的供暖设备,优质低耗的保证供暖。

第三条 加强节能的宣传和教育,提高广大师生的节能意识。
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的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。

第二章 供暖管理与维护

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供暖管理的职能部门,下设水电管理中心,具体负责供暖管理的日常工作,其职责是:

(一)保障供暖期正常供暖,为教学、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。

(二)负责供暖设施的管理、运行和维护。

(三)受理单位或个人用暖申请。

(四)负责计收暖气费。

(五)对违章用暖行为进行处理。

(六)负责与地方供气(暖)部门的协调和联系。

第六条 供暖工程管理

(一)学校供暖工程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、设计并组织实施。

(二)凡改建工程的供暖设计,须基建规划处审核;工程完工后,须经基建规划处组织验收;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须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;未经基建规划处审核和组织验收的工程不予供暖。

(三)单位内和家属区住户若需改造供暖设施和管线,须按规范进行设计,并将设计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审核,未经同意,不得擅自组织实施。

第七条 供暖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

(一)供暖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“统一管理、分级负责制”,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。

(二)家属区户内供暖设施的维护、更换、材料费、工费均由住户自理。

第八条 取暖费管理

(一)学校办公室、图书馆、学生宿舍、食堂、礼堂、体育馆和教室、实验室等用暖区域的暖气费由学校承担。

(二)学校家属区供暖为有偿服务,根据兰州市收费标准按住宅面积收费;暖气费由后勤管理处核算,财务处负责从职工工资中扣除;不能扣除的住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催缴,催缴历年欠缴取暖费的10%返回后勤管理处,用于补充后勤经费。

第九条 供暖申请及维护受理

(一)凡需要用暖的用户,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,经审查同意与后勤管理处签订供暖协议后,方可供暖。

(二)用户要爱护供暖设施,对供暖工作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,予以支持。

第十条 供热服务标准

(一)采暖期,教室、办公室、学生公寓、餐厅等场所的温度确保不低于16℃,家属区室内温度不低于18℃,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5%。寒假期间校区锅炉房供热系统实行低温运行。

(二)采暖期间,后勤管理处对用户室温进行抽查、记录,并由用户签字,确认作为室温合格率的考核依据。

第三章 违章与处罚

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学校供暖管理办法,严禁违章用暖。

(一)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供热管道、散热器、阀门等的位置,因上述行为引起爆裂或循环不畅,造成跑、冒、滴、漏,导致室温下降等现象,责成其恢复原状,若给其他住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(二)擅自开闭供暖阀门,故意使供暖管线停止供暖的违章行为,造成严重后果的,学校追究其责任,触犯法律者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十二条 家属区用户有以下行为者,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,并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
(一)私自安装暖气管线、接通管网、增加暖气片、扩大用热面积。

(二)擅自拆除、迁移和改建暖气设备。

(三)在供暖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。

(四)在供暖管线上随意加装管道泵。

(五)启闭或毁坏控制闸门。

(六)其它有损供暖设施或影响供暖的行为。

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暖气费,逾期未缴者,可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颁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兰州工业学院供暖管理办法》自行作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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